"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
如果中国想在未来建立起真正的法治社会,中国的广大乡村以何种方式从传统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将变得至为关键,这或许是中国未来面临的最大挑战了。因此,问题不在于如何产生权力,而在于如何约束权力。
村民们虽然对腐败深恶痛绝,却显得无能为力。笔者对这位美国学者关于中国现状的深入了解感到很吃惊。正是由于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中国政府才不断加大反腐力度,但腐败现象仍难制止。作者是香港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来源:联合早报网 进入专题: 法治 。然而,不可避免的是,很多美国学者在研究中国问题时往往习惯于以美国式的思维来进行分析,这难免会得出有失偏颇的观点与看法。
而各个朝代的统治者也无不采取严厉措施来惩治腐败。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引导他们投票的原则只有一个,那就是宗族关系。共和与民主融为一体,它的核心价值形成了一种对广大公民都有民主教育作用的道德生态。
但宪政(立宪政体)具有特定的含义,它只是指一个对统治权力有明确的、公认的,并能有效起作用的政体。在这样的共和政体中,个人可以向它要求的自由和正义(个人权利)超过了他维护自由和正义的作为。1787年夏天,美国革命赢得独立后的第11年,在费城召开了制定美国联邦宪法的会议。有论者这样解释美国的宪政制度:开国先辈们选用了共和国这个名称,(而不用‘民主),以避免与纯粹民主相混淆。
一种政体可能是立宪而非民主的,如17世纪的英国。但是,200多年前,这个民主共和制度却面临着瓦解的威胁,造成这一威胁的不是君主的专制,而是得不到有效约束的民主。
因此,从长远来看,这一制度对普遍人民遏制国家专制权力和保障公民利益是必要的。富兰克林答道,如果你们能够守住它的话。美国宪法防范暴民民主的意向贯彻在体制中(强势总统、二院国会、延缓民主决策),它的实际作用已经从遏制某一种专制权力(多数人暴政的专制),转化为对所有可能的专制权力的遏制(包括总统或国会)。共和制度对人民的公民教育帮助人民去发挥再生和优化共和制度的作用。
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87年9月离开费城制宪会议最后一次会议时,碰到一位妇女。1786年岁暮至1787年初谢司起义造成的动乱和暴民恐怖是费城制宪会议的主要动因之一,也给当时美国人所理解的民主抹上了阴暗的色彩。在欧洲,共和被看做是君主制的对立面,但在美国,制宪和这之后的共和被当做是民主的对立面。所以,准确地说,美国的制度不仅是一种民主制度,而且是一种宪政制度。
用麦迪逊的话来说,人民是一群野兽,对这样的兽人能否进行自我治理是无法确定的,对他们的怀疑像是阴霾一样挂在1787年制宪会议代表的心头。宪法的制定并不能自动回答人民应当如何治理他们自己的问题,因为宪法功能不是指示如何民主治理,而是规定如何限制治理的权力,起不到限制权力作用的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
民主制度涉及如何获得并保有权力,宪政制度则涉及如何限制权力。这两个概念相互关联,但也有区别。
在他们看来,民主政体意味着暴民统治,并且意味着让蛊惑人心之徒去吸引‘民众。对人民之恶而不是人民之善的基本评估,成为制定美国宪法的一个前提,它认为,那些由民选产生的公共官员一旦私欲膨胀,就会与君王暴君和集权独裁者一样邪恶,因此建立一个好的、稳妥的、能够在这种邪恶全面发作之前就将它清除的制度便是至关紧要的,甚至是唯一可以靠得住的保证。这是因为,宪政是一个共和的形式,而共和本身是非常脆弱的。富兰克林博士,你们给了我们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她问道,共和制还是君主制?共和制,夫人。进入 徐贲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政 。但是,200多年后的今天,宪法设计时的原先意图已经不再重要。
在当时,共和与民主之间甚至存在某种似乎难以调和的紧张关系。但是,问题是,如何守住共和?守住什么样的共和?又由谁来守住共和?共和制能否在美国成为一个现实,要看你们能否守住它,这个你们显然不只是那些参加制宪的少数精英。
费城制宪会议产生了一部宪法,更重要的是,它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政共和制度。这样的看法其实又包含着对如何守住共和的回答,守住共和的是确能对权力有效限制的制度,而不是共和制度中随时可能腐败的个人或众人。
这样的制度理念虽然会有人提出政治学的质疑,但它的实践经验却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借鉴。如果缺乏有效的守护力量,共和无一例外会走向腐败,并在腐败中蜕变成为专制。
他要求区别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并把共和限定为一种代议制的政体。用设计宪法的办法来限制纯粹民主权力,在这样做的时候,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已经对要守住什么样的共和有了某种回答——这个共和中的人民(包括他们的领导者)不是天使,而是受本能自私欲望驱动的普通人,如果没有国家权威的政府去管束,他们的自发行动会给人们的安全、自由和财产带来损害。守住共和要靠民众,而这些民众首先又需要知道他们要守住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共和,他们在接受一个为他们制定的政体的时候,是不是就已经有能力成为与之相符,并对它有守护能力的国民呢?如果成为这样的国民需要接受必要的教育,那么他们又从哪里去接受这样的教育呢?对于今天的美国人来说,是否能够守住共和,守住怎样的共和,已经似乎不再是迫切的问题,这是因为,大部分的美国人是在自己并不知晓的情况下,降生到美国民主共和制度中来的。从有约定的政府活动方式这个意义上说,一切政府都有一个章程,连不实行民主的国家也都有宪法
我们要看到那些发展得比较平衡的现代化的经济大国都不是以国有经济为主,有些国家,像美国这样的国家,几乎可以说没有国有经济。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缺乏代议功能的状况特别明显。
历史上一些极权、专制政体有时看起来是比较有效率的,能够迅速及时地决定做这个事情做那个事情,但是经常出大错,出大错之后又极其不容易获得纠正,所以会造成经济上特别大的浪费。第三种情况是法律或行政法规违宪。
宪政与经济经济观察报:从经济发展来看,你怎么看宪政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童之伟:宪政和经济发展的关系非常密切。比如近期宁波事件,还有启东和什邡的事件,都是例证。
最小的改革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一个专门委员会,在宪法监督实施方面做些具体审查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咨询意见,不是独立国家机关。道理很简单,以中国宪法为例,如果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的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可以由国务院等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任意限制,那就等于实际上否定了该项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后果与宪法没有确认这项基本权利无异。5.设置违宪审查(或宪法监督保障)专门机构,并处理好法律之下位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合法性审查问题。虽然有法律保障,但由于违反法治原则等原因,立法达不到通常需要的有效保障标准。
1982年的《宪法》比起1978年的《宪法》有进步,这没有疑问,现行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即便这样,上个礼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说,中国今后最根本的还是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仍被新闻媒体和社会当成大事而关注议论,你认为,理论工作者也好、领导干部也好,一些同志对这个话题多所忌讳,为什么?童之伟:宪法、法律如果用得好,所有的问题都可以根据它们来解决,但由于很多领导干部对于宪法并不熟悉,对于如何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心里不太清楚。
如果现在我们暂时还做不到全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那么我们至少应该逐步落实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能用法律限制。
针对这个教训,1982年宪法专门作出了一些规定,希望弥补1954年宪法的缺憾。从这些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地方重大的决策,人大都没有实质参与,更不用说作决定,即使是参与了也不反映民意。